根據農業農村部、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9年第114號,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大殘留*》(GB31650-2019,替代農業部公告第235號中的相關部分)及9項獸藥殘留檢測方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于2019年9月6日發布,2020年4月1日正式實施。
該標準規定了動物性食品中阿苯達唑等104種(類)獸藥的大殘留*;規定了醋酸等154種允許用于食品動物,但不需要制定殘留*的獸藥;規定了氯丙嗪等9種允許作治療用,但不得在動物性食品中檢出的獸藥。
該標準適用于與大殘留*相關的動物性食品。
該標準與農業部公告第235號相比,主要變化如下:
——增加了“可食下水”和“其他食品動物”的術語定義;
——增加了阿維拉霉素等13種獸藥及殘留*:
——增加了阿苯達唑等28種獸藥的殘留*;
——增加了阿莫西林等15種獸藥的日允許攝入量;
——增加了醋酸等73種允許用于食品動物,但不需要制定殘留*的獸藥;
——修訂了乙酰異戊酰泰樂菌素等17種獸藥的中文名稱或英文名稱;
——修訂了安普霉素等9種獸藥的日允許攝入量;
——修訂了阿苯達唑等15種獸藥的殘留標志物;
——修訂了阿維菌素等29種獸藥的靶組織和殘留*;
——修訂了阿莫西林等23種獸藥的使用規定;
——刪除了氨丙啉等6個允許用于食品動物,但不需要制定殘留*的獸藥品種;
——不再收載禁止藥物及化合物清單。
表1增加的獸藥名稱
表2增加的獸藥日允許攝入量(ADI)
表3修訂后獸藥的中文名稱或英文名稱
表4修訂后獸藥的日允許攝入量(ADI)
表5修訂后獸藥的殘留標志物
新國標中增加的獸藥名稱、增加及修訂的獸藥的日允許攝入量、修訂后的獸藥的中文名稱或英文名稱、修訂后獸藥的殘留標志物內容見上面表格1-5。
新國標的發布對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殘留的判定具有指導意義。檢測機構初次檢出了動物性食品中存在獸藥殘留,需要進行復檢,根據大于方法檢出限(LOQ)的復檢結果查詢GB31650-2019后進行判定。首先確定所檢出的化合物名稱;然后依據國標判斷該化合物屬于已批準動物性食品中大殘留*規定的獸藥(4.1)還是允許用于動物食品,但不需要制定殘留*的獸藥(4.2)還是允許作治療用,但不得在動物性食品中檢出的獸藥(4.3)。如果是屬于4.2類非禁用的獸藥判定為合格。如果是屬于4.3類的獸藥判定為不合格。如果是屬于4.1類的獸藥,依據以下方法繼續判定。1.確定基質類型:動物種類、靶組織。2.對應殘留*。大于等于殘留*的判定不合格。小于殘留*的判定合格。見下面流程圖。
新國標不再收載禁止藥物及化合物清單。例如:氯霉素、β受體激動劑等常見檢測化合物。在農業農村部發布新的禁用藥物名單前判定依據還是農業部公告235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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